(2015)杭江执民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松丽与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邹松丽,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邹松丽。委托代理人易伟,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强。邹松丽申请执行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4689.50元,执行费3870.00元。我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调确字第236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松丽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长睦村大农港路与勤丰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使用权,现我院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我院于2015年5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案件拟终结告知书后,申请人仍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