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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与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08号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丹,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宇。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祁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1日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派遣人员当月各项保险费;乙方每月应按时向甲方支付人才派遣相关费用。如乙方未能及时拨付款项,影响派遣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或保险及个人所得税等按期缴纳的,其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派遣人员应发工资及月保险变动情况报给甲方,甲方于10日前将《派遣人员工资费用核算表》报给乙方确认。乙方于15日前将确认后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租赁派遣人员,每月需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自2014年12月开始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原因,经被告书面申请,请求原告为被告垫付派遣员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纳费用,合计25,275.38元。被告应付未付原告派遣员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用合计29,864.72元。合计55,140.10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到款时间,至今未果,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人才派遣协议书》9.1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违约情况,双方有权解除协议”,因此原告于2015年3月与被告解除合作关系,并与派遣员工分期分批解除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25,275.38元;2、判令被告偿还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应缴未缴费用29,864.7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书》1份,约定:约定原告向被告进行人才派遣,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由原告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办理工资、奖金发放等工作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等申报缴纳手续;被告支付原告派遣人员工资、保险等相关费用,并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合同签订后,被告因资金周转原因未按时支付原告费用,2015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终止协议通知》,确认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解除《人才派遣协议书》,被告拖欠原告各项费用合计55,140.10元。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垫款以及还款证明》1份,写明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垫款25,275.38元,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应缴未缴款29,864.72元,合计55,140.10元,并承诺在2015年4月10日前将欠款55,140.10元还清。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人才派遣协议书、终止协议通知、垫款以及还款证明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对本案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通过签订《终止协议通知》解除了《人才派遣协议书》,被告亦出具《垫款以及还款证明》对拖欠原告的金额进行了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款和派遣人员各项应缴未缴费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垫付款25,275.38元;二、被告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派遣人员各项应缴未缴费用29,864.7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沈阳美高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对不服一审判决标的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潇潇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