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554号原告曹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石玉,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乙,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曹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判员 稂彬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