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景明与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明,于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郭 景 明 与 于 晓 明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凉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郭景明。被告于晓明。原告郭景明与被告于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协议为据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该协议注明“为金矿投资,收到郭景明现金50000元,可领取红利,并参加股东会议”等内容。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且不在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被告行为涉嫌诈骗,应首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原告所诉被告涉嫌诈骗,原告应向侦查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景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