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干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远庆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远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干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徐远庆。申请人徐远庆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增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远庆以被申请人徐增元于2005年外出打工杳无音讯,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徐增元死亡。经查,徐增元,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身份证号码为××,与申请人徐远庆系父子关系。徐增元于2005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无法联系,家属多方寻找,下落不明已满四年。2013年11月6日、2015年5月20日余干县公安局玉亭镇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徐增元从2005年外出后就和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5年5月22日徐增元的同胞兄弟徐超源、徐盛沅出庭作证,证明徐增元从2005年外出打工后一直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5月9日,徐远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徐增元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1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徐增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徐增元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增元自2005年外出打工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徐远庆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徐增元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增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余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