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招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程某,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6)招执字第9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