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显祖与李汉民、黄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显祖,李汉民,黄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马显祖。被执行人李汉民。被执行人黄月梅。原告马显祖与被告李汉民、黄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显祖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汉民、黄月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马显祖与黄月梅于2015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月梅于2015年6月29日一次性归还申请人26000元。如按期支付则申请人免除黄月梅本案其余债务及利息,按期履行后视为黄月梅执行完毕;如不按期支付则重新计算延迟给付利息。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65494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066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