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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与冯忠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冯忠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溪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建谈,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忠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杰武,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甬宁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海县云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陈士涛审 判 员  梅亚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玲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