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任华康与任康华、陈美娥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任康华,陈美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国平。被告任康华。被告陈美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任华康、陈美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涵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