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静,吕贵才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223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吕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