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利霞、巴玉荣与何为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利霞,巴玉荣,何为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侯利霞,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巴玉荣,女,200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为洋,男,成年,住濮阳县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号。原告侯利霞、巴玉荣诉被告何为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利霞、巴玉荣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高文英审判员 齐静芳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超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