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李大勇、祝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娟,李大勇,祝风华,尹晓光,程向军,李大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899号原告徐丽娟,女,农民。被告李大勇,男,个体工商户。被告祝风华,女,莘县莘城中学教师。被告尹晓光,男,莘县供销合作社职工。被告程向军,男,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大朋,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葛士俊审判员 任善林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登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