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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李大勇、祝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娟,李大勇,祝风华,尹晓光,程向军,李大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899号原告徐丽娟,女,农民。被告李大勇,男,个体工商户。被告祝风华,女,莘县莘城中学教师。被告尹晓光,男,莘县供销合作社职工。被告程向军,男,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大朋,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葛士俊审判员  任善林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登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