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纪正财与纪海荣、胡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正财,纪海荣,胡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53号原告:纪正财,农民。被告:纪海荣,经商。被告:胡旭平(系被告纪海荣妻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正财与被告纪海荣、胡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正财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期满后本院依法催缴;但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