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焦许郑与郑州靖业中博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许郑,郑州靖业中博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831-1号申请执行人焦许郑,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靖业中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靖,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特确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靖业中博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万零五百八十五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