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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维、顾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大丰市美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洁物业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人民南路恒生南苑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蒋桂国,美洁物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强,美洁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应松,美洁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顾维,男,汉族。被告顾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美洁物业公司与被告顾维、顾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美洁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洁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洁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云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美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