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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鲍雪芬与浙江北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雪芬,浙江北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71号原告鲍雪芬。被告浙江北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雪芬(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北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