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超国与福建省宁化国有林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号原告吴超国,男。委托代理人汤有华,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珏,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宁化国有林场。法定代表人曹汉洋,场长。委托代理人周荣华,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秀华,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国与被告福建省宁化国有林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国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吴超国因需要补充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吴超国负担。审判长张天栋审判员张伟人民陪审员王化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