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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恩明、张顺康等与费雪琴、计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恩明,张顺康,沈荣泉,王斌泉,费雪琴,计斌,陆金明,宋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沈恩明。申请执行人:张顺康。申请执行人:沈荣泉。申请执行人:王斌泉。被执行人:费雪琴。被执行人:计斌。被执行人:陆金明。被执行人:宋伟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恩明、张顺康、沈荣泉、王斌泉为与被告费雪琴、计斌、陆金明、宋伟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9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3112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28456元,尚余人民币85465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99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