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学琴与陈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琴,陈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李学琴,女,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告陈军,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琴诉被告陈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琴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学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