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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雄、唐超故意伤害,罗智、杨海涛、廖枭、邓伟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雄,唐超,罗智,杨海涛,邓伟,廖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雄,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白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贾仕发,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超,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四川省汉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刚,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智,男,1993年7月9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喻向东,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海涛,男,1988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南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熊雪彥,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伟,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罗良宗、马建清,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枭,绰号“枭儿”,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学蓉、杨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雄、唐超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智、杨海涛、邓伟、廖枭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海榕、钟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雄及其辩护人白超、贾仕发,被告人唐超及其辩护人吴刚,被告人罗智及其辩护人喻向东,被告人杨海涛及其辩护人熊雪彥,被告人邓伟及其辩护人马建清,被告人廖枭及其辩护人杨学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周雄与被告人罗智因工作产生矛盾,周雄欲对罗智实施报复。罗智得知后,于2015年2月7日通过被告人邓伟打电话给周雄,但调解不成,邓伟反对周雄进行言语挑衅,后双方确认打架事宜。被告人周雄先后邀约被告人唐超、廖枭,并通过廖枭邀约钟某某、“涂涂”等人准备打架,周雄还为唐超提供刀子一把。被告人罗智邀约了被告人杨海涛、邓伟等人,并通过杨海涛邀约了樊某某等人。当日下午15时许,双方到达约定地点,见面后周雄先持砖头击打罗智,后双方人员发生互殴,被告人唐超持刀将罗智、杨海涛刺伤,钟某某头部被人用砖头打伤。经鉴定,杨海涛膈肌破裂为重伤二级,罗智右臂部皮肤裂创后瘢痕为轻微伤。2015年8月20日、8月24日被告唐超、周雄先后自动投案;经公安机关告知,2016年1月13日、15日,被告人廖枭、罗智、杨海涛、邓伟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周雄对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同事之间的纠纷而起,杨海涛的重伤结果非被告人周雄直接造成,周雄规劝唐超自首,系有立功表现,周雄系自首,无犯罪前科,请求对被告人周雄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被告人唐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超无犯罪前科,出于哥们义气而参与本案,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其近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唐超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海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同事之间的矛盾引发,被告人杨海涛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被告人邓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同事之间纠纷而起,系学校放假期间操场上发生,非在公共场所发生,被告人邓伟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辩护意见。被告人廖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同事之间纠纷而起,廖枭系自首,系初犯、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唐超在案发后赔偿罗智、杨海涛现金7万元,并取得二人谅解。上列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等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唐超于2015年6月24日被登记为网逃人员,唐超于2015年8月20日到北干道派出所投案自首;周雄于2015年8月24日到北干道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告知,2016年1月13日、15日,罗智、杨海涛、邓伟、廖枭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病历材料。航天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历,证实罗智于2015年2月7日被“120”送入医院,记载诊断为右侧臀部刀刺伤;龙泉驿区中医医院出具的“黄龙”(钟某某)于2015年2月7日的就诊资料,证实其于2015年2月7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院就诊,其所受伤情为斗殴所致,右手肿痛等,经诊断其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头面多处裂伤。3、鉴定意见:(1)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龙)公(物)鉴(损伤)字[2015]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海涛右上腹穿通伤并软组织肿胀积气、隔下游离气体,其胸腹贯通伤,膈肌破裂,在2015年2月7日所受的伤鉴定为重伤二级。(2)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临:2015-1472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依据送检病历材料记载,杨海涛膈肌破裂为重伤二级。(3)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龙)公(物)鉴(损伤)字[2015]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罗智右臀部刺伤,右臀部见3.5cm×0.1cm瘢痕,所受的伤鉴定为轻微伤。(4)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临:2015-1468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罗智右臀部皮肤裂创后瘢痕为轻微伤。4、手机通话清单:(1)周雄的通话记录。证实,周雄于2015年2月5日、6日、7日先后多次电话主动联系唐超、廖枭,邓伟于2015年2月7日15时18分许主动电话联系周雄。15时22分周雄主叫罗智至15时55分期间先后有六次通话,后周雄与唐超、罗智、廖枭等人有多次通话。(2)罗智的通话记录。证实其于2015年2月7日15时34分邀约杨海涛,并于2015年2月7日15时22分至15时55分期间与周雄先后有六次通话,杨海涛于2015年2月7日15时56分与罗智有通话,15时59分罗智与有通话,16时05分罗智主叫“120”。5、唐超与周雄的母亲手机通话录音光盘。证实周雄的母亲有让唐超隐瞒相关案件事实的行为。6、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罗智、杨海涛于2015年8月17日收到唐超及其父亲唐某某赔偿金共计七万元。杨海涛、罗智对唐超的行为予以谅解。7、北干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唐超在其家人规劝下而投案自首。8、唐超、周雄、罗智、杨海涛、邓伟、廖枭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六被告人的基本户籍情况。9、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叶某某是罗智、周雄当时的同事,是他们的劳务班长。叶某某听说周雄、罗智在打架的头一天因为小事发生了矛盾,但周雄一直不依不饶,并且第二天找了人打罗智。2015年2月7日中午,罗智给叶某某打电话喊叶某某到航天技术学院,说等会要和周雄解决矛盾,可能要打架。叶某某进行了劝说。后来叶某某因事没有去学校。后来罗智电话中说臀部被周雄叫来的人捅了一刀。(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叶某某是周雄、罗智的同事。因为罗智干活时不小心把周雄帽子碰掉之事,一段时间周雄和罗智之间的关系一直不好,后来之前罗智给周雄道歉,但周雄不听,说要找人打罗智,引发了后来的打架。2015年2月7日下午3点左右,罗智用电话给叶某某打电话,说“等下要给周雄打架,你等下一起过来劝一下还是怎么办”。后走到路上时,罗智说他们都打完了,他屁股上还挨了一刀,叫叶某某直接去航天医院。(3)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2月7日樊某某和罗智等人在航天技术学校一起吃饭。后来罗智接到一个电话,然后这些人就都跟着罗智一起去了航天技术学校操场上。对方有6个人左右,其中一个男子过来对罗智说,操场上人很多,叫去另外一个地方。后来双方来到一颗大树下面,最先说话的那名男子就捡起半块砖头准备朝罗智砸时,罗智、杨海涛就马上去抢他手里的砖头,他们就相互抱着。这时,对方后面的五名男子就全部冲向罗智这边,并且围着罗智、杨海涛开始打,双方扭打起来。不久后,杨海涛腹部流了很多血,罗智臀部也被捅了一刀。对方看到后就赶紧跑了,罗智、杨海涛被送到了航天医院。(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钟某某与刘某一起时接到廖枭的电话,喊过去帮忙打架,地址在航天技术学院后操场。后钟某某、廖枭等数人一起赶到航天技术学院后操场,廖枭称周雄的朋友要和别人打架,后对方过来了7、8个人。进操场小侧门左边走几十米远的位置时,周雄走前面,周雄先拿了一块砖头和对方的人打起来,双方打了起来。对方有人拿了一块砖头朝钟某某头打了一下,后听见有人喊拿刀捅人了。周雄就招呼他那方的人走了,周雄、廖枭、刘某就陪钟某某去龙泉中医院。过程中,廖枭动了手的,对方的人都动了手,有的拿砖头,有的空手打。钟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了被告人周雄、廖枭。(5)证人的证言。证实赵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关于唐超和周雄的母亲的手机通话录音。录音里面,唐超给周雄的妈妈说了很多当时案子的细节,周雄的母亲让唐超不要全说实话,也不要唐超说周雄的责任。(事情的真实情况是)2015年2、3月份,当时周雄给唐超打电话,叫唐超到龙泉帮他打架。后来唐超从龙泉回来后,唐超给赵某说,周雄喊他去打架,在网吧给了唐超一把刀,在打架的过程中,唐超用那把刀把对方两个人捅伤了。(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是周雄的母亲。公安机关向陈某播放的一段录音中,其中讲话的女人是陈某本人,与之对话的男子叫唐超。10、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1)被告人周雄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由于和同事罗智因工作上的事情引起矛盾。后在上网时候,周雄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问我“是不是周雄”,还说“你最近有点跳”,周雄问对方,是不是罗智叫他打过来的。对方称“不管哪个打的电话,警告你,做人不要太嚣张了,不然挨打”。周雄问对方:“你的意思是不是要打我嘛”,对方称:“是”,周雄说:“你在哪里,我过来找你”,对方说在航天学院。后来周雄又给罗智打电话,核实了在航天学院见面,然后周雄、唐超、廖枭一起打的去航天学院。周雄邀约唐超,唐超邀约他两个朋友,廖枭就喊了四个朋友,在航天学校操场足球场和罗智会面。罗智方有5、6个人。周雄拿着半截砖头在手上,双方抓扯扭打起来,唐超和罗智厮打在一起,唐超手里拿着一把削水果的小刀,对方的人就喊唐超把刀放下,僵持了几秒钟,双方都松开了。后看见对方有个人蹲在地上,像是受伤了。自己这方有个人的后脑勺和周雄的后脑袋也流血了。后双方都停手了。周雄方的人就走了,罗智方的人还蹲在操场。出了操场,唐超就拿着刀先走了,周雄、“枭儿”及“枭儿”的一个受伤的朋友、还有另外一个朋友一起去了龙泉中医院。唐超伤人的刀是周雄给他的。周雄辨认出了龙泉驿区校园路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操场内即是其2015年2月7日下午与罗智等人打架的地点;通过照片辨认出了被告人唐超。(2)被告人唐超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2015年2月5日晚上7、8点钟,周雄打来电话,称因为在单位上和一个同事因为争组长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所以想弄那个人(就是打架),并叫唐超第二天过去。2月7日1点半许,唐超坐地铁到书房村地铁站下车,再坐车到果壳里的城对面的“西驿”网吧里找到周雄。当时还有周雄的一个叫“枭儿”(也是万源那边的人)的人。周雄称已经把人叫好了,说“已经和对方说好了,下午五点多打电话,打架”。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周雄和“枭儿”从网吧二楼下来时,周雄从右侧上衣口袋里面拿出一把折叠的银白色水果刀给了唐超,称是之前准备好的。三个人一起离开了网吧,去到航天学院附近。后周雄的两个朋友从一个网吧出来。周雄等五人到了航天学院小侧门的那个位置,周雄的另外两个朋友已经在那里等着了,其中一个叫“猴子”。周雄等七人就在航天学校操场的小侧门往路边方向那里聊天。后来的约20分钟,周雄一直在那里打电话。然后对方有九个人过来了,其中一个人就和周雄碰了面,还说了一句“走嘛”。在航天学院操场里面左侧15米左右,双方停下来了,周雄问了唐超一句“东西准备好了没”。周雄捡起地上的砖头打对方,对方的人也捡起砖头,双方就打起来了。过程中,唐超把揣在上衣右侧兜里面的刀拿出来,对着对方的人捅去。对方发现唐超手里有刀后,就有几个人拿了砖头打唐超,说:“将刀收了”。唐超过去把和周雄打的那人拉开,当时看到两边的人受伤了,双方就都住手了。在现场看到有两个人坐在地上,才发现对方两个人被唐超捅伤了。唐超、周雄等人就往小操场侧门边跑走了。自己这方的“猴子”头上被打伤了。周雄等人就带着“猴子”去了医院。事后周雄给唐超打电话说“猴子”在中医院。捅伤人的那把刀在唐超打完架后丢在路边的树旁了。整个过程中,只有唐超带了刀,动的刀。我捅后。后周雄父母给唐超联系过,叫唐超对侦查人员不要说周雄的事情,不要说是周雄给的刀,要说不是去打架,而是去谈判。2015年7月份,在家人的劝说下,唐超自首了。唐超辨认出龙泉航天技术学院操场系其2015年2月7日下午打架时持刀将他人捅伤的地点;通过照片辨认出了周雄。(3)被告人罗智的供述。供称,2015年2月6日,罗智在单位上因琐事与周雄产生了矛盾。后周雄就开始打电话约人,称双方打一架。最开始谈过和解,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罗智向同学邓伟说了此事,让他去联系一下周雄和解,但还是没有达成一致。罗智又联系了另一个同学徐某某,又给班长又打了个电话。当日13点30分许,周雄问罗智具体位置在哪里,罗智告诉周雄在航天的篮球场。罗智又联系了杨海涛,让杨海涛马上过来。罗智和邓伟、徐某某在下楼的路上,又遇到了向某某和一个姓余的同学,便把他们也叫上了,一起往篮球场走。周雄不断地打电话催,快到篮球场的时候,樊某某和杨海涛也到了。在篮球场里时,看到了在外面公路上的周雄和其他四五个人。到了足球场左手边的一个角落的时候,周雄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双方扭打了起来。后有人说“罗智莫打了,杨海涛糟了”。杨海涛蹲在地上,手捂着腹部,肚子上流血了。两边的人就都停手了。樊某某就带着杨海涛直接去了医院。后来罗智发现自己也受伤了(臀部被捅伤),“120”来后就坐急救车去了医院。罗智这边总共7个人。罗智方参与动手的有罗智、杨海涛等人,对方参与动手的应该至少有四个人以上。被告人罗智辨认出了被告人周雄即是在航天技术学校操场内伙同他人将其刺伤的人。(4)被告人杨海涛的供述。供称,2015年2月7日中午,杨海涛、樊某某、吴某某一起在龙泉“凯邦亚”网吧上网,后来接到罗智的电话,称同事和他发生了矛盾要找他麻烦,让去航天技校后门去找他。杨海涛、樊某某和吴某某赶过去,到了过后发现罗智等四五个人在那里了。大概十分钟后,对方五六个人就过来了,双方一起朝学校里面的足球场里面走。对方那个人把罗智叫到操场的跑道边,就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砖头开始打罗智。两边的人就相互打了起来,场面比较混乱。一会儿,杨海涛感觉到腹部有点痛,血从衣服里面渗了出来,赶紧蹲在地上让罗智打“120”。两边的人都停手了。罗智等人一起送杨海涛到医院,后来罗智发现他自己臀部也被对方捅了一刀。后来知道捅了杨海涛的人叫唐超。这边的人都是罗智叫的,参与动手的人这边有罗智、杨海涛、邓伟等人。杨海涛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周雄是最先拿砖头打自己这方且一直对其拳打脚踢的人。(5)被告人邓伟的供述。供称,2015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罗智过来找邓伟说和厂里面的同事发生了争执,对方(周雄)扬言要打他,罗智害怕,让邓伟打电话给周雄。打电话的时候邓伟说话的语气很重,问周雄“你是不是周雄”,周雄说“嗯,是不是罗智让你打的”,邓伟说“你是不是龙泉本地的”,周雄说“不是,邓伟就说“不要那么跳,那么冲”,周雄问邓伟“是不是要打架”,邓伟问罗智“是不是打架”,罗智点了头,邓伟在电话里面回答“是要打架”。后来罗智接了周雄的电话后叫邓伟一起去,邓伟知道是要和周雄打架。罗智又打电话给杨海涛,叫了一些其他人一起去航天技术学院后操场门口。到的时候遇到一拨人,罗智和他们一起走了,邓伟等人也跟了上去。自己这方有邓伟、罗智、杨海涛、樊某某和“包子”,还有一个记不清的人等6人,对方有6、7个人。罗智和杨海涛走在了前面,邓伟走在后面,对面的人先动手,双方打起来了。在场的人都动手了,罗智和杨海涛最先和对方的人抱打在一起,两边有的人拿了砖头,相互扔。邓伟从后面走上去,看见对方一个穿着蓝色牛仔裤的男子拿了刀,已经捅到人了。邓伟拿了砖头,和拿刀的男子对峙,拿刀的人就跑了。邓伟等人随后就把罗智和杨海涛送到医院了。(6)被告人廖枭的供述。供称,2015年2月6日晚22时许,廖枭接到了老乡周雄的电话,称和同事发生了矛盾,让廖枭一起去打周雄的同事。第二天早上8点时许,廖枭打电话问周雄情况,周雄让我到龙泉北泉路一家“网驿网咖”网吧找他。廖枭到之后,周雄称还叫了其他人。在网吧里面等人的时候,周雄跟对方的罗智打电话约好在龙泉航天学院操场那边见面。下午13点时许,周雄从成都叫来的“超哥”到了,廖枭等三人就一起往航天操场那边走。在路上,廖枭想过去是要打架,多叫点人比较好,就约了朋友“猴子”和“涂涂”到航天操场来帮我的老乡周雄,但我没有跟他们说明是打架。14时许,三人就到达了航天操场,不久廖枭叫的两个朋友也到了。周雄就打电话叫罗智来。十余分钟后,罗智等人就过来了,他们有6,7人。周雄招呼了罗智,两个人走在前面,往操场里面走,“超哥”紧跟着周雄,其他人都跟在后面。走到操场跑道的位置时,周雄捡起来一块砖头,另一只手指着罗智骂,罗智一边让周雄把砖头放下一边去抢周雄手里的砖头,两人就扭打了起来。这时,双方的人就都围了上去。后听到有人在叫“居然动刀子”,所有人都停下来了,对方的人说快打“110”。自己这方的人就赶紧跑了。对方的人没有带刀具这些,自己这边只有超哥带了一把折叠的小刀。对方的人被自己这边的人用刀捅伤了,自己这边的“猴子”也被对方打破了头,头部缝了几针。在打架过程中廖枭动了手,开始的时候看到周雄被人按在地上打,然后就冲过去准备把周雄拉起来,过程中被对方的人打到了,然后就跟着推了对方的人,打了几下。捅人的刀是唐超拿着的,这把刀应该是周雄给唐超的,因为唐超是坐地铁来的,带刀子的话坐不了地铁,然后我跟周雄唐超在一起的时候唐超也没有单独买过刀。被告人廖枭辨认出了被告人周雄就是邀约廖枭打架还叫其帮忙找人的人。本院认为,因同事之间的纠纷引发,被告人周雄纠集被告人唐超(持刀)、廖枭等多人与被告人罗智纠集的被告人杨海涛、邓伟等多人相互殴斗,其行为均已破坏了公共秩序。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周雄、唐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周雄、唐超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自的行为、地位、作用和情节量刑处罚。被告人罗智、杨海涛、邓伟、廖枭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罗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海涛、邓伟、廖枭系积极参与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雄、唐超、罗智、杨海涛、邓伟、廖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雄、唐超、罗智、杨海涛、邓伟、廖枭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超的亲属代为赔偿本案中伤者杨海涛、罗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雄、唐超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智、杨海涛、邓伟、廖枭犯聚众斗殴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与此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周雄的辩护人所提杨海涛的重伤后果非被告人周雄直接造成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杨海涛的重伤后果虽系唐超直接造成,唐超应对此承担直接责任,但周雄积极邀约唐超等人,并提供刀具,亦应对此重伤后果承担责任;其所提周雄规劝唐超自首,系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邓伟的辩护人所提本案非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所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周雄、唐超、罗智、杨海涛、邓伟、廖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二、被告人唐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三、被告人罗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四、被告人杨海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邓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廖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胡栋梁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黄春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