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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谈菊明与丁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菊明,丁孟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谈菊明。被告丁孟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谈菊明与被告丁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谈菊明提交撤诉申请,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