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谈菊明与丁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菊明,丁孟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谈菊明。被告丁孟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谈菊明与被告丁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谈菊明提交撤诉申请,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