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薛占秀,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索书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