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招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山东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北关西村。被执行人宋某丙,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开发区前柳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5)招执字第6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