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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2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袁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林,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强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刮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607-1号申请执行人袁林。被执行人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被执行人湖南强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被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刮罗生。申请执行人袁林与被执行人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强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刮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二初字第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袁林与被执行人益阳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强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刮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