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纪连杰与丁永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连杰,丁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12号(2015)黄浦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纪连杰,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丁永飞,女,1968年8月23日生,回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原告纪连杰与被告丁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丁永飞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归还借款义务,权利人纪连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丁永飞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206,300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52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5,9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