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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姚纪福与杨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281号原告姚纪福,男,194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杨雯,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姚纪福诉被告杨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纪福、被告杨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纪福诉称,原告系本市浦东新区东建新村XXX号XX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对楼上房屋进行装修不当,造成原告房屋与厨房连接处漏水。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理、重作、更换的民事责任。被告杨雯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修复。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浦东新区东建新村XXX号XX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系本市浦东新区东建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近来,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房屋与厨房连接处漏水。2015年4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租赁公房凭证、房地产登记簿、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根据原告的诉请及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应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修复漏水部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雯应停止侵害,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二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厨房间漏水部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杨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佳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