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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胥纪坤与城口县修齐镇东河村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纪坤,城口县修齐镇东河村二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胥纪坤,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郭莹颖,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城口县修齐镇东河村二组,住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东河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胥纪坤与被告城口县修齐镇东河村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胥纪坤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纪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胥纪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胥纪坤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