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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执字第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XX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602号(2014)黄浦执字第760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弟,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XX,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金弟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XX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归还借款义务,权利人陈金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XX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9,345,494.32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柏   平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建   盈审判长 刘   柏   平审判员 傅   启   萍审判员 王   志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江   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