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胡新传与任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传,任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53号原告:胡新传。委托代理人:朱广春。被告:任祖平。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传与被告任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原告胡新传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