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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金宝与张晓娜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宝,张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宝,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生,农民,住双辽市茂林镇丁家村。被执行人张晓娜,女,2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茂林镇孟益村。刘金宝与张晓娜离婚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3)双茂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晓娜于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子女抚育费400元,至子女满18岁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