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俊杰与戚国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俊杰,戚国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周俊杰。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被执行人戚国奇。申请执行人周俊杰与被执行人戚国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戚国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俊杰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戚国奇下落不明,已上报公安协控。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戚国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3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俊杰发现被执行人戚国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