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剑华申请执行李景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剑华,李景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罗剑华,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李景丰,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罗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还15000元给申请人,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景丰的财产状况显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卓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