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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少怀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周少怀。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景新华,系该区区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少怀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因原告至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勇胜代理审判员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