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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忠鹏与孙谭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鹏,孙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孙忠鹏。被执行人孙谭敏。本院在执行孙忠鹏与���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高民初字第3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