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忠鹏与孙谭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鹏,孙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孙忠鹏。被执行人孙谭敏。本院在执行孙忠鹏与���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高民初字第3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