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房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房某,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乔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长期不在家,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赵玉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景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