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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房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房某,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乔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长期不在家,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赵玉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景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