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杨真一与梁小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真一,梁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379号(2015)黄浦执字第2379号申请执行人杨真一,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梁小龙,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杨真一与被告梁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小龙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归还借款义务,权利人杨真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梁小龙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刘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