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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华万鸿申请执行张志金确认协议无效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万鸿,张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华万鸿,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临沧市人,居民,住临沧市。被执行人张志金,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临沧市人,农民,住临沧市。申请执行人华万鸿与张志金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金家庭生活困难,现无金钱给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的转让费21056.54元未能受偿,诉讼费50元、执行费216元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法执字第5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