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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舒福然与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舒福然,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舒福然。被执行人: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法定代表人:林光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福然与被执行人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263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