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雁荡公司、江英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雁荡公司,江英俊,施晓君,蔡建国,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45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光。被执行人:江英俊。被执行人:施晓君。被执行人蔡建国。被执行人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翔。被执行人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江英俊、施晓君、蔡建国、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25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地号:09750102-5-76,建筑面积:217.55平方米)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96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徐文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浩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45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市府路口交行广场,机构代码:845056559。法定代表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29层B座,机构代码:145050180。法定代表人:徐永光。被执行人:江英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鸿翔锦园A幢501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6703134818。被执行人:施晓君,女,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鸿翔锦园A幢501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7007031625。被执行人蔡建国,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东路71弄15号1402室,身份证号码:310226195712054710。被执行人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1704室,机构代码:72000822X。法定代表人:仲翔。被执行人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万顺大厦A-305室,机构代码:741042486。法定代表人:陈志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江英俊、施晓君、蔡建国、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25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地号:09750102-5-76,建筑面积:217.55平方米)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96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徐文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浩特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徐文琛、王挺、杨军记录人:王浩特徐文琛: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江英俊、施晓君、蔡建国、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智瑞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雁荡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2502室房产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96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杨军: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