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陈聪岳与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聪岳,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陈聪岳,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兴镇街65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源,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聪岳诉被告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聪岳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聪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聪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文艳代理审判员 章晓波人民陪审员 金冠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