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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建波、栖霞市悦祥果蔬有限公司、林晓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林建波,栖霞市悦祥果蔬有限公司,林晓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天府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577787XX-X。被执行人林建波,男,1959年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农民,住栖霞市杨础镇东李家庄村。被执行人栖霞市悦祥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杨础镇东李家庄村北。组织机构代码:666720XX-X。被执行人林晓毅,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农民,住栖霞市杨础镇东李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建波、栖霞市悦祥果蔬有限公司、林晓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14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