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忻府执字第6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兰宙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宙鹏,李绪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忻府执字第602-10���申请执行人兰宙鹏,男,1963年3月10日生,原平市建设街627号。被执行人李绪和,男,1949年11月14日生,忻州市忻府区高城乡忻口村村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忻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绪和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绪和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绪和投资的忻和石料厂价值60万元的财产,之后经忻州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经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该案仍在执行中,为避免动产流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绪投资的忻和石料厂价值5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爱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