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海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海螺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552号原告: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银湖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98173-4。法定代表人:白兆来。被告:芜湖海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091085-5。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海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77元,由原告芜湖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