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执民字第6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钱继军与方先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继军,方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644-2号申请执行人:钱继军。被执行人:方先芬。申请执行人钱继军与被执行人方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25日,钱继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房产,但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抵债。截止2015年5月23日,被执行人方先芬尚欠申请执行人钱继军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1341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4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6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