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刘某甲,2015年4月15日死亡。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死亡,本院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