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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刘某甲,2015年4月15日死亡。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死亡,本院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