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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异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俊梅与李惦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惦记,张俊梅,称,董大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异字第28号异议人李惦记,女。申请执行人张俊梅。被执行人董大川,男。异议人称:法院执行董大川的房子是我付钱所建,所有权应该归我所有,虽然没有正常手续,已成为事实,有证人为证。本院查明:2014年11月3日我院做出(2014)川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董大川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张俊梅,对该房已经确权。异议人李惦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执行房屋归其所有。本院认为;2014年11月3日我院做出(2014)川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董大川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张俊梅,对该房已经确权。异议人李惦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执行房屋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惦记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二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川执异字第28号异议人李惦记,女,汉族,1953年3月11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文明南路金苑小区1号楼1单元1楼。申请执行人张俊梅,女,汉族、1952年4月2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建设东路45号3排4号。被执行人董大川,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经济开发区朱庄。异议人称:法院执行董大川的房子是我付钱所建,所有权应该归我所有,虽然没有正常手续,已成为事实,有证人为证。本院查明:2014年11月3日我院做出(2014)川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董大川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张俊梅,对该房已经确权。异议人李惦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执行房屋归其所有。本院认为;2014年11月3日我院做出(2014)川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董大川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张俊梅,对该房已经确权。异议人李惦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执行房屋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惦记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勇审判员刘长春审判员叶朝阳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柳二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川执字第00120-1号异议人贵州鲁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116-123号A栋综合楼1幢1单元16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志英,男,汉族,1948年6月9日出生,现住周口市川汇区黄河路西段圣鼎上城。被执行人许昌研发工矿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庞君刚,经理。异议人贵州鲁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本院(2015)川执字第001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理由是因与被执行人未有到期债权的存在。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志英未向本院提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存在。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川执字第001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李纪念审判员刘长春审判员刘勇合议庭笔录时间: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地点:执行二庭合议庭成员:刘勇刘长春叶朝阳书记员:柳二虎合议李娟、孙云来、李幔执行异议一案刘勇:我院司法技术鉴定室依据我院执行局委托立案对查封异议人房屋进行评估,程序合法,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异议请求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异议人李娟、孙云来、李幔执行异议申请刘长春:同意。叶朝阳:同意。合议结果:驳回异议人李娟、孙云来、李幔执行异议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