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董泮水与董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董泮水。被执行人董云飞。申请执行人董泮水与被执行人董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董云飞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5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董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前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董云飞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间在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及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所有权登记记录;在全县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董云飞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一直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去向。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关于被执行人董云飞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董云飞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泮水发现被执行人董云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XX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江金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