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林某。被告: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博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