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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忠专与吕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曹忠专,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曹忠专。被执行人吕建国。申请执行人曹忠专与被执行人吕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曹忠专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执行54474.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72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