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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宁波神舟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宁波神舟建材有限公司,王国宽,冯建华,陈孟江,岑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畅翔。委托代理人:陈国林。被告: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宽。被告:宁波神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孟江。被告:王国宽。被告:冯建华。被告:陈孟江。被告:岑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宁波神舟建材有限公司、王国宽、冯建华、陈孟江、岑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芦吉权人民陪审员  胡含维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来源: